“全球经济、贸易出现的温和回升迹象为全球跨境直接投资的增长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然而投资保护主义也在明显增加。”在日前于北京举行的2017中国企业“走出去”高峰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部长赵晋平指出,当前企业“走出去”尽管享受着诸多政策利好,但也面临着许多不利因素,须警惕“走出去”的风浪漩涡。
投资限制性措施在增加
“通过投资限制性政策措施,加大外资进入监管、加强国家安全审查和歧视性竞争政策要求等行为对跨境投资的不利影响仍然在扩大。中国的对外投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些保护主义政策的限制。”赵晋平指出,2016年共有58个国家调整了利用外资政策,其中70%有利于促进外资,但有22个国家出台了22项政策,加大了对外资的限制、监管和各种约束,显然这是出于保护本国企业的一种投资保护主义行为的结果。《2017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尽管许多国家继续放宽和促进外商投资,但这些措施在所有近期被采用的投资政策中所占的比例下降;限制性措施所占比例由2002年的15%提高至25%。在国际投资政策中,投资条约(包括投资在争端解决程序)正处于改革阶段,使得条约更为现代化,更强调可持续发展,也使得一些国家从条约中撤出。大区域协议正变得难以谈判和实施,如ITPP、TTIP和TISA等;2016年至少有19项协定被终止。
一些经济体如美国、欧盟、加拿大、保加利亚、法国、德国、意大利和俄罗斯等正在加强对前来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尤其是并购投资受到这一因素的影响更大。2016年,一些政府反对了某些外国收购,特别是涉及向国外公司出售战略性国内资产的交易。由于监管的原因,并购价值超过1亿美元的并购撤回总额约1697亿美元,涉及至少7笔交易,占所有并未在2016年实现(根据交易数量计算)并购(超过1亿美元)的15.2%。根据7项交易的价格,这个数目达到并购总额的73.9%,其中一项交易就达到1600亿美元。中国作为买方受此类限制的影响最多。
澳大利亚、巴西等国则对本国战略性新兴行业采取新的限制或监管措施;2016年,由于监管原因撤回并购的主要行业包括高新制造业(如制药、半导体及电子)、电信行业及食品饮料行业。
此外,印尼、纳米比亚、罗马尼亚等国也采取了一些基于担忧当地生产者竞争力的限制或监管,如当地采购要求、当地自然人权益保障、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等。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波兰等国实施了对外国投资者土地所有权条例,如在房屋市场过热地区征收新的住房房地产费用和税费,采取新措施来限制购买农业和林地,以及限制购买拥有农业财产的公司股份。“众所周知,贸易与投资密不可分,贸易需求带来投资需求,投资又进一步促进贸易增长。贸易环境、贸易条件本身对于跨境直接投资的影响巨大。”赵晋平遗憾地提到,根据WTO统计,2015年10月~2016年10月的1年时间里,WTO成员出台了182项贸易限制性措施,这无疑将给跨国公司的投资带来不利影响。
政治安全风险犹存
除贸易投资保护主义对“走出去”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外,投资目的地国的政治、安全风险也时刻威胁着“走出去”企业。根据凤凰国际智库和德威公共安全研究院发布的“一带一路”国家风险地图数据,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中,政治风险极高的有4个,政治风险较高的有11个,高风险国家20个;安全风险极高的有5个,安全风险较高的有15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中这类具有较高政治和安全风险的国家和地区接近50%,主要集中在中亚、南亚和中东。根据《中国对外投资》数据并结合《“一带一路”国家风险地图》计算,中国从2012年到2015年在较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流量占“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总流量的比例分别是65%、57%49%和21%,增速下降趋势明显。投资存量增长率也不断下降。虽然不能因此将下降的原因归结为企业对安全、政治风险防范意识的提升,但回到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项目,这些风险的存在不容忽视。
对外投资要讲究策略
在赵晋平看来,企业“走出去”要讲究投资策略,对投资目的地和具体项目的选择是最重要的出发点和着手点。因此,企业“走出去”前要做好充分的信息收集工作,了解当地文化,广招人才。同时,企业“走出去”一定要抱团出海,以产业链投资和集群投资的方式相互提供帮助,也可以加大企业彼此之间的商业活动及占整个对外投资额的比重。海外园区为企业通过产业链的投资抱团出海提供了重要的平台,也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商业服务条件。与此同时,出海企业之间的协同配合也至关重要,中资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不仅为企业带来两败俱伤的结果,也会大大损害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此外,只有成功融入到当地经济和社会的企业,才能真正长期扎根于此,并获得经济效益和服务当地社会的双赢结果。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