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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设国企境外投资事前决策监管

2017-08-03 09:35: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徐佳航   责编:许炀

  财政部于日前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别于传统财务制度,《办法》专门针对国企境外投资的事前决策明确了管理的办法和要求,将设立国企境外投资事前决策监管机制,要求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必须考虑财务可行性,对财务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强调履行决策职责的书面纪要、申请回避等程序,以遏制违规决策和盲目决策等问题。

  该《办法》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同时就国企境外投资的事中、事后分别制定了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境外投资运营财务管理、境外投资财务监督的相关规定,实现了全过程的管理。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调研发现,事前决策不科学、不履行必要程序是造成投资失利的重要原因,“如果财务不能在前期决策发挥应有作用,事中和事后财务管理得再好,也只能是亡羊补牢,效果有限。”他说。

  对此,刚刚出台的《办法》中明确,一是要求企业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确保决策层有专人承担财务管理职责。二是以并购、合营、参股方式投资境外目标企业(项目),投资方要组建包括行业、财务、税收、法律、国际政治等领域专家在内的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其中,财务尽职调查重点关注目标企业(项目)所在国的宏观经济风险和目标自身的财务风险。三是要求企业组织内部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外部机构,对境外投资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

  结合投资方自身的发展战略和财务战略,对关键商品价格、利率、汇率、税率等因素变动影响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盈利情况进行敏感性分析,评估相关财务风险,并提出应对方案。对投资规模较大或者对企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要求企业分别组织开展内部和外部财务可行性研究,承担可研的团队和机构要独立出具书面报告,如果内部和外部可研结果不一致,企业应慎重决策。

  “防范国企境外投资的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绩效评价体系无疑是关键。”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向记者表示,此前已经就国企违规经营实行了终身追责制度,但是追责是在损失已经发生以后,而绩效评价则能在投资的部署、审批等前置阶段发挥作用。他建议,应尽快制定相应的评价方式和考核体系,“明确考核的主体,具体地、量化地规定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这是绩效评价的首要问题。”(记者 杨烨 孙韶华 实习记者 黄可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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