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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平台将告别“免税区”
国际商报  2018-06-29 10:33:18

  近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1992年的一项让互联网成为“免税区”裁决的决定引发全球业界关注。虽然截至目前这仅意味着美国境内各州和地方政府可以开始从那些目前不向其客户征税的互联网零售商征收销售税,但市场人士注意到,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征税力度其实正成为多国共识。普华永道方面指出,各国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远程销售货物的行为涉及的流转税的征收和监管水平正逐渐提高,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趋严带来的影响。

  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流转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表示,“观察表明,各国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远程销售货物的行为的流转税监管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未来趋严的态势渐显,对中国的跨国电子商务销售商、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资料显示,近一年来,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及海外销售者的流转税纳税义务。比如,2017年7月,澳大利亚税务局颁布了《针对低价值进口商品征收商品及服务税的通知》,进一步扩大商品及服务税(GST)的征收范围。根据该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低价值进口商品的GST将由供应商向消费者销售或者作出再投递安排时被征收。通知还规定,12个月销售额累计超过7.5万澳元的供应商应当通过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的GST系统完成注册,并按季度完成申报、缴纳税款。

  欧盟在去年12月宣布通过关于电子商务的增值税改革方案,具体措施包括卖家未来只需要在一个欧盟国家注册,填写一份增值税申报表就可以申报卖家在所有欧盟国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同时取消现行的低价值商品(小于22欧元)进口增值税的豁免政策。

  英国则在今年3月通过了2017~2018年财政法案,进一步明确了在英销售货物的电子商务平台及其海外销售者的增值税义务。其要求年营业额超过8.5万英镑的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者必须在英国注册并缴纳增值税。

  5月份,新西兰也提出了《完善海外供应商注册系统,对低价值进口商品征收商品及服务税》的草案。据此估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新西兰将对出口新西兰的低价值最终消费品的海外供应商征收15%的GST。

  胡根荣建议,在这种国际贸易形势错综复杂、国际流转税环境趋严的背景下,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要合理评估在海外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模式下的税务风险,结合经营模式,合理筹划交易模式,并从合规性角度出发,按照各国当地税法,在各国完成流转税登记及纳税义务,必要时可以在在当地聘请代理机构按时申报并缴纳流转税。因良好的纳税记录对于未来具有进一步融资、并购、上市需求的企业而言尤为重要。(杨舒)

编辑:许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