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创业频道导航栏_fororder_WechatIMG203

    滚动   |   环球快讯   |   环球专访   |   政策解读   |   会员页面   

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2021-04-26 08:50:01  来源:人民日报  责编:陈晨

  4月25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商标品牌战略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严把专利商标审查授权关,以高质量审查促进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益运用。推动完善资助政策,全面取消对知识产权申请环节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在这些措施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十三五”期间,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连续5年保持两位数增长,2020年达到86.8亿美元,年均增长51.6%。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由848.5亿元提高到2180亿元。

  近年来为支持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机制建设、平台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建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以及10个地方分中心。建立重大案件协调机制,指导企业积极应对。持续优化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智南针”网建设,目前,网站已经提供了189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国际条约1339部,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指引40余种。聚焦重点问题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针对中国企业商标海外被抢注问题,编制发布维权指南。加大培训力度,目前已累计培训4.5万余人次。

  申长雨介绍,“十四五”规划纲要对未来5年的知识产权工作作了明确部署,相关内容在历次规划中最多,充分表明了知识产权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

  一是在规划指标中,将“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作为主要指标列入,替换了“十二五”“十三五”期间的“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这将有力推动实现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二是将“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单独作为一节,并部署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等重大任务。三是对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事权、支持香港建设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等内容进行了专门部署。

  下一步将按照部署,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第一,做好配套的顶层设计。包括制定好、实施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重点专项规划。第二,完善制度机制。围绕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点落实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健全行政执法指导机制和仲裁调解、维权援助体系。第三,持续深化改革。重点是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更好地保护和激励高价值专利,壮大专利密集型产业。第四,加强基础建设。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构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公共服务平台。(记者 吴月辉)

分享到: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