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的需求,建营一体化和跨行业全产业链将成为未来中国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一种新形式。前不久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发布的《中国跨国公司发展报告(2017)》中,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刘华芹认为,为了促进建营一体化对外投资模式的健康发展,应构建“一带一路”新型对外投资促进体系。
树立全产业链对外投资新理念
刘华芹坦言,截至目前,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重生产轻经营、重技术轻法律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哈萨克斯坦主权财富基金萨姆鲁克—卡森纳基金驻华首席代表一语道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短板:西方跨国公司在哈投资一般采用三位一体的团队,即资金团队、技术团队和法律团队。而在哈萨克斯坦开展投资的中国企业一般只配备两个团队,即资金团队和技术团队,缺少法律团队。中国企业由于对哈国投资的法律环境以及合作规则缺乏了解,常常给项目实施带来困难,甚至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影响双方合作成效。加强境外投资项目前期的法律咨询与调查应成为我国跨国公司境外投资不可或缺的环节并应作出必要的资金安排。
重生产轻服务也是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境外一些生产项目因缺少后期服务而难以正常运转,技术问题频发,甚至造成项目或生产被迫停止,这不仅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也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声誉。未来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我国跨国公司应树立全产业链“走出去”的新理念,这不仅是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客观需要,也是汲取我国以往对外投资的教训而作出的新选择。
加强对外投资体制机制创新
“未来我国跨国公司推动建营一体化对外投资新模式可能遭遇的瓶颈之一便是我国管理体制现存各种壁垒,如部门职能的条块分割、区域之间不融合,难以形成合力。”刘华芹称,在这种体制下仅凭借企业自身的力量难以消除现存壁垒,迫切需要对我国现有体制进行深刻改革,以契合我国跨国公司大规模对外投资的实际需求。例如我国的法律服务行业与生产型企业之间缺少密切的业务联系,且海外法律咨询业务大多为外资企业或民营企业所经营,大型国有生产企业与其缺少经常性业务往来,由此造成项目前期法律咨询到项目设计以至生产环节之间相互脱节,掣肘建营一体化模式的推进。
刘华芹认为,目前我国服务外包作为新兴产业占据了全球服务外包市场30%以上的份额,跃居世界第二位,发展势头良好,但服务外包企业与我国大型生产型企业、金融类企业之间缺少紧密的合作关系,造成我国服务外包企业主要为他国企业服务,较少支撑本国企业的发展。未来在“一带一路”合作中将引导我国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跨国公司在当地购买服务,配置全球资源,提升价值链分工地位,为此需要大力拓展“服务外包+”的合作模式,将其与农业、制造业、金融业、信息技术产业、能源产业以及医药产业跨国公司等相融合,形成复合投资模式,延长境外投资项目的产业链,取得综合效益。
此外,我国境外的教育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以及旅游服务机构之间本属文化与人文产业,具有较多共性,但目前缺少统筹协调,各部门各自为战,前期重复建设,资源不能共享,造成部分境外资源难以合理利用,同时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因彼此竞争成本不断攀升而影响投资成效。破除部门壁垒、形成多功能协调机构、凝聚合力是提升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与整合力度。
提升对外投资服务保障水平
刘华芹表示,建营一体化和全产业链对外投资的经营模式作为我国跨国公司新型国际投资形式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需经历发展与不断完善的过程,为此需要建立健全和大力提升我国的投资服务保障体系,为企业实现全产业链“走出去”创造必不可少的条件。
首先,应搭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全产业链“走出去”需要企业掌握充分的市场开拓和项目建设信息,这是保障项目成功必不可少的前提,为此迫切需要搭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其一,由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全面协调政府、商会、协会、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信息资源,及时发布国家“走出去”有关政策,以及全面准确的国外投资环境、产业发展和政策、市场需求、项目合作等信息,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综合信息支持和服务。其二,建立有偿信息服务体系。建立针对不同企业、不同具体项目的有偿信息服务体系,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各类法律咨询公司和项目咨询公司将成为信息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以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境外项目投资的前期法律咨询与服务。
其次,应完善行业与地区协调机制。近年来,伴随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转型,其服务重心逐渐从政府转向企业、行业和市场,商会、行业协会以及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将发挥积极作用,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指导、咨询和信息等服务,涉及国际化的法律、会计、税务、投资、咨询、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和认证等领域。与此同时,还应完善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对外投资企业的市场主体行为,避免恶性竞争,为对外投资创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地方政府在促进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时也将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对本地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方向以及区域进行有效指导,整合区域资源,防止恶性竞争,同时力求形成全产业链的对外投资新形式。另一方面,加强与国内其他区域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在全国范围内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力争在更加广泛的区域内构建产业链,为企业开展新型对外投资搭建平台。
另外,应建立投资风险防范体系。“一带一路”区域风险水平比较高,加强投资风险防范是保证“一带一路”对外投资成功率的重要条件。为此,迫切需要构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体系。(何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