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创业频道导航栏_fororder_WechatIMG203

    滚动   |   环球快讯   |   环球专访   |   政策解读   |   会员页面   

“排除清单”为企业减压

2019-09-12 08:46:28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陈晨   责编:郑思雯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9月11日发布公告,公布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

  为什么要制定排除清单?审核标准是什么?哪些商品被列入首批次排除清单?排除措施的实施对企业、消费者有哪些影响?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核排除申请主要有三个标准

  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自2019年9月17日起实施。此次排除清单中共有16项商品。据了解,商品范围覆盖近300家申请企业,占申请企业的近1/3。主要有虾苗、饲料用乳清、紫苜蓿、鱼粉等农产品;农药原料、脱模剂、润滑剂、润滑脂、润滑油等工业原料;抗癌原料药,医用直线加速器等医用工业原料和设备。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核排除申请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寻求商品替代来源面临困难;二是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害;三是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或带来严重社会后果。

  具体的排除措施主要包括:对进入排除清单的商品,自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排除商品的适用范围不限于申请企业。在排除清单内的商品,进口企业不论是否提交过排除申请,都可以享受排除措施。

  据了解,由于部分企业提出排除申请的商品属于某税目项下新列名的部分商品,海关执行有待进一步研究。为加快进度,按“成熟一批、排除一批”的原则首先公布第一次排除清单。“下一步将适时公布后续批次排除清单;第二批5140个税目的商品已开始接受网上排除申请,时间是2019年9月2日至10月18日;下一步还将适时开展第三批商品排除工作,相关申请办法将另行公布。”有关专家表示。

  缓解进口企业困难,突出“保民生”取向

  专家表示,我国针对美方的贸易单边主义措施出台三轮关税反制措施后,部分比较依赖自美进口商品的行业企业,没有或少有替代来源,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企业面临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设立排除机制能有效降低企业进口成本、减缓下游产品和终端消费的价格波动、增强企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这是我国财税体制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副秘书长赵志平说。

  “首批次排除清单中的商品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关键原料、医疗设备等,目前看基本上无法从美国以外的市场获得替代,符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核的相关标准。”中国农业大学经管学院教授田志宏举例说,鱼粉是我国畜牧业的主要添加饲料,每年从美国进口10万吨左右,此前加征关税后进口量并没有缩减,说明需求是刚性的,此次被列入排除清单,可以降低畜牧养殖业生产成本。

  “首批次排除清单的‘保民生’政策取向很明显。”赵志平分析,为确保百姓用药需求,此前对美加征关税的反制清单中没有抗癌药;但吉非替尼、卡培他滨等抗癌原料药在税目分类上属于化工品,所以前期被列入反制清单。“这次把这些商品作为非全税目商品挑出来,列入排除清单,就是防止加税成本向下游传导,增加百姓看病负担。”

  此次公布的排除清单中虽然只有16项商品,但实际覆盖面并不低

  专家表示,目前加拿大、美国、欧盟等都有关税排除措施,世贸组织对此也有系统性安排。

  经贸摩擦发生以来,美国也有一些排除措施,目前已陆续公布了8批排除清单。“我国这次公布的虽然只有16项,但实际覆盖面并不低。美国排除商品都在10位税目项下,且大多为非全税目商品;我们的16项商品一半是8位税目项下的全税目商品。”中国国际商会法律服务部专家陈怀生说。

  “此外,从排除程序上看,美方允许A企业对B企业的排除申请提出质疑,这个过程互动、摩擦较多,导致排除企业范围大幅缩减,时间拖延,企业间矛盾加深。而我们的措施高效落地,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陈怀生说,目前美国企业已提交了上万份排除申请及意见,但只有小部分获得受理,大多被搁置。“美国发布第一批次清单最快用了5个月,其他大多数批次用了一年的时间,我国只用了3个月。”

  田志宏表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统筹考虑、密切关注两个清单的影响。“事实上,在反制清单的制定过程中,就已经考虑到相关进口商品的可替代性、保持产业链完整等各种因素。”他表示,在前期加征关税时,已把多数不可替代商品排除在外,目前提出排除申请企业涉及的商品,在反制清单中原本就占比较小,予以排除后,不会对反制效果产生明显影响。

分享到: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