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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2019-01-11 15:20:25  来源:国际商报  编辑:许炀  责编:韩东林

  “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等14个部门研究起草的《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近日将正式印发实施。”1月10日,海关总署党委委员、副署长李国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

  此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日在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促进综合保税区升级,打造高水平开放新平台,完善综合保税区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利于稳外贸稳外资、保持合理进出口规模、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有利于培育国内市场、激发内需潜力。

  升级:推动综保区变身五大中心

  据介绍,若干意见共提出21项具体任务举措,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

  一是统筹两个市场,打造加工制造中心。针对区内加工企业要求最为迫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提出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允许拟入区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等,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即提前适用免税政策;允许区内企业承接国内委托加工业务;免除手机等产品内销环节自动进口许可证;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实行企业自主备案等便利措施。

  二是推动创新创业,打造研发设计中心。对研发进口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研发消耗性材料据实核销;鼓励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入区发展;对研发、加工企业符合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简化医疗器械进境注册或备案手续。

  三是推进贸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拨中心。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退税等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业务;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境外入区管理,促进文物回流。

  四是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检测维修中心。支持区内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再制造业务;创新监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人用疫苗等实施便利化查验。

  五是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打造销售服务中心。促进租赁业务发展,对飞机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支持综合保税区逐步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允许区内进口专业设备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此外,若干意见还提出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

  整合:原特殊监管区加快优化

  目前,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原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正加快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4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96个。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已发展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数据显示,2018年1~11月,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进出口值4.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3%,占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27.9万亿元,同比增长11.1%)的16.8%,以占全国二万分之一的土地面积实现了约六分之一的外贸总量。

  李国表示,下一步将聚焦“五大中心”建设,研究制定落实方案,逐项进行任务分解,统筹抓好各项任务的推进落实,“争取各项任务举措早日在全国综合保税区落地见效”。

  此外,将要出台的若干意见也体现了海关总署在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方面的一些新举措和新亮点,例如,在综合保税区内推行“四自一简”新型监管模式,允许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自主备案,结合盘点计划自主确定核销周期,自主开展账册的核销申报,自行办理货物补缴税款的申报缴税手续,无须提交内销补税联系单,简化业务资质核准手续,一次性赋予企业清单范围内业务资质,不再另行核准。海关通过风险分析,加强后续监管,减少对企业生产活动的干预,进一步强化企业市场主体的作用,同时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改变过去企业从设立备案、货物流转、加工产品内销,以及加工业务核销都需要向海关申报,海关核准后再办理的做法,海关根据风险分析,采取灵活、精准的后续监管方式,给企业最大的便利。通过这些措施的出台,在落实‘放管服’要求方面会有一些新的、符合企业需求的实招和硬招打出来。”李国说。(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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