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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2018-05-07 13:48:25  来源:国际商报  编辑:许炀  责编:韩东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现行《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注重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要求,在突出海关信用管理的差别化原则,充分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进一步完善细化企业信用状况认定标准和程序,以及体现海关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的实践成果等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对此,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修订对进一步健全完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动构建以企业信用为核心的海关新型监管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

  激励企业重视信用的作用

  《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海关对上述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概括而言,对认证企业采取具有一定激励性和便利性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采取具有一定约束性和惩戒性的管理措施;对于一般信用企业,海关采取常规性的管理措施。

  其中,认证企业即为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据悉,我国海关与8个经济体的35个国家和地区海关已实现AEO互认的企业,主要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相互给予互认企业包括便捷通关在内的相关优惠便利措施。

  本次修订对原办法所规定的企业信用管理措施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在赋予认证企业更多与其信用状况相适应的优惠便利措施的同时,为失信企业设定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

  例如,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优惠措施从4项扩展到8项,增加了免除担保、减少企业稽核查频次等措施,细化了查验率措施,便利措施更多更实、内容更加具体,使诚信守法企业更具“获得感”;与此同时,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由原来的4项增加至9项,增加了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存样留像放行措施,以及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等费用,将失信企业查验率提高到80%以上,充分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突出信用管理措施的差别化。“新办法实施后,我们可以享受到的优惠措施更多了。”杭州地区高级认证企业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务负责人池晓蘅表示,新办法明确规定了高级认证企业可以享受的更低查验率、货物运抵前申报、免除担保等优惠措施,激励公司更加守法规范经营,保持住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等级。

  记者发现,本次修订在《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主要适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海关实施备案管理的企业,主要包括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服务企业以及来往港澳货运企业等。至此,在海关信用管理领域实现了对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和备案企业的全覆盖。企业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也一并被纳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更好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建立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次修订中的新增内容。“信用信息异常企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未按规定向海关进行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失联企业。

  据了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取代《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避免企业重复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管理办法》制定了差异化的认证标准,提高了失信企业“门槛”,避免企业因“无心之过”而被认定为失信的情形。修订后的企业认证标准更加全面和客观,更加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更好地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这主要包括,将企业违规行为比例标准与年度行政处罚累计金额由二选一关系(具有其一即可)调整为叠加关系(两者必须同时符合)。具体而言,对于报关企业将原办法规定的1年内违规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标准调整为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同时将年度行政处罚累计金额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此外,《管理办法》还将原办法规定的“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情形调整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失联情形,并增加了“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作为认定企业失信的成立要件;将原办法规定的“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情形调整为“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青岛海关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宣讲,企业对“信用换来通关便利,降低物流等经营成本”非常向往,纷纷表示愿意向更高信用等级努力。上述负责人同时提醒企业,在申请适用认证企业时应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如实申请认证等级。如认证不通过或中途撤回认证申请的,1年内不得再次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企业成为认证企业后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持续规范守法,符合认证标准,否则因重新认证不通过或企业放弃认证而导致下调信用等级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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